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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825刑更5号刘涛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07-09 15:05:46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云0825刑更5号

罪犯刘涛,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科学历,曾任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镇沅县政协二级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镇沅县按板镇按板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小组106号,现住镇沅县哀牢小镇一期八组院2单元302室。

2023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23)云08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决定执行刘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依法没收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2023年12月7日向刘涛宣判送达。一审宣判后,该案罪犯未提出上诉,现此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理期间,罪犯刘涛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罪犯刘涛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刘涛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评估,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并书面征询了镇沅县人民检察院以及镇沅县看守所的意见。

经查,罪犯刘涛提交普洱市人民医院住院相关病历,证实其疾病情况;经委托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罪犯刘涛目前患1.右侧胼胝体区脑梗死恢复期;2.血管性认知功能障碍;3.分离(转换)性障碍,目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或无服刑能力);镇沅县看守所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关于刘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意见建议,认为刘涛属于具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刘涛不予收押;镇沅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28日回函,建议我院根据罪犯刘涛的病情诊断情况,参考本案听证会参会各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对罪犯刘涛适用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月4日镇沅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涛再犯罪风险小,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监管。

本院将拟对罪犯刘涛暂予监外执行事项进行了听证,听取镇沅县纪委县监委、镇沅县人民检察院、镇沅县看守所、镇沅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镇沅县人大、镇沅县政协、镇沅县公安局、城关社区代表以及鉴定人李光华及亲属刘文翔、杨慧娴的意见,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涛疾病达到标准所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涛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执行地为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