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825刑更1号秦永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07-09 15:03:23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云0825刑更1号
罪犯秦永华,男,1971年6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者东镇者整村委会石板箐小组45号。
2024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24)云082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秦永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当日向其宣判送达。一审宣判后,该案罪犯未提出上诉,现此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镇沅县公安局于2024年1月26日送押秦永华,镇沅县看守所以秦永华患颅脑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不予收押,建议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立案后,委托镇沅县人民医院对罪犯秦永华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检查和诊断,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并书面征询了镇沅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经查,罪犯秦永华提交的镇沅县人民医院住院相关病历及镇沅县中医院检查病历,证实其疾病情况;经委托镇沅县人民医院对罪犯秦永华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检查和诊断,诊断检查意见为罪犯秦永华目前患:1.右侧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术后;2.右侧颞骨部分缺失。镇沅县看守所于2024年2月6日出具关于给予秦永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建议,认为秦永华患颅脑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秦永华不予收押,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2月21日镇沅县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本院根据罪犯病情诊断情况,结合本案听证会参会各相关部门意见及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对罪犯秦永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对罪犯秦永华暂予监外执行事项进行了听证,听取了镇沅县人民检察院、镇沅县看守所、镇沅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镇沅县人大、镇沅县公安局、镇沅县者东镇者整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罪犯秦永华所患疾病达到标准所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秦永华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3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执行地为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